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网络时代的不断发展,网民数目不断增加,网络上的虚拟财产也不断在增加。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这些网络中的信息资源与人们的生活紧密联系,存在着经济价值。在用户去世之后,对于这笔巨大的网络信息资源的处理在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同时在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处理办法。因此,本文通过查找相关文献及分析相关案例,意图解决虚拟财产能否继承的问题。本文首先从虚拟财产与遗产的关系入手。第一,本文将虚拟财产的范围限定于那些存在于网络空间的以数字化形式表现的具有互联性、排他性、用户可使其增值性、能够与现实对接又相对独立的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资源具有经济价值,其上存在着准物权,具有财产属性。第二,虚拟财产产生方式合法,用户大多通过服务协议和自己的简单劳动所取得,且法律上并没有禁止虚拟财产存在,虚拟财产具有合法性。第三,本文认为虚拟财产应分为五类。即账号类虚拟财产、通过金钱可以购买获得的虚拟财产、信息资源类虚拟财产、信誉类虚拟财产、用户在使用其他虚拟财产过程中创造的虚拟财产。针对账号类虚拟财产,这些虚拟财产是由运营商创造、运营商保管的,应当归属于运营商。其他类型的虚拟财产因是由用户的劳动所创造,运营商根据格式条款将虚拟财产归属于自己是不合理的,应当归属于用户。因此,虚拟财产符合遗产的“财产性”、“合法性”和“归属于自然人”这个三个要素,能够成为遗产。本文第二个部分针对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隐私权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禁止他人违背权利人意志侵入权利人的个人生活领域或者对他人生活进行骚扰;二是禁止隐私知情人违背权利人的意愿或没有合理原因将私领域的内容向公众或其他第三人公开。一些虚拟财产包含了用户个人的隐私,比如信息资源类的虚拟财产。这些隐私在用户死亡后仍有被保护的价值。而亲属继承这些虚拟财产并不会造成对用户隐私的侵犯。其一,亲属与用户日常生活在一起,有些隐私亲属早就知晓;其二,亲属继承虚拟财产只是获得了记载隐私内容的载体,并不是知晓或公开了隐私所要保护的事实本身。而因为亲属与用户的生活上的亲密度及人格上的互相牵连,亲属才是保护用户隐私的主体,而网络运营商并不是像其所宣称的那样是用户隐私的保护者,它负有协助亲属保护和继承虚拟财产等义务,只是保护用户隐私的协助者。用户继承虚拟财产并不存在与隐私权的冲突,网络运营商并不能以会侵犯用户的隐私为由拒绝亲属的继承。最后,本文对虚拟财产进行继承的一些方式进行总结,目前实际中有三种继承方式:一是用户向网络运营商要求继承;二是通过取得法院判决来继承;三是通过第三方网络托管机构进行继承。但是这三种方式都各有利弊,存在一些不足。因而,本文提出了一些建议,例如提议将继承人的范围予以限定、加强网络服务协议的监管和发布指导案例或司法解释。意在给实践中的审判提供参考,使得虚拟财产能够顺利地被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