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本市场中的法律规避现象及其法理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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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通常特指国际私法领域存在的一种现象。但是,即使在国内法领域,也同样存在着各种形式的规避法律。本文拟以中国资本市场中广泛存在的法律规避现象为例,从价值法学、规范法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法理学视角,对法律规避现象进行综合分析,并就如何消除和规范法律规避现象提出了具体的思路和对策。论文共分以下四章:第一章提出了法理学上法律规避的定义,并介绍了法律规避在中国资本市场中的表现。法律规避是指行为主体基于法律规则的效力,通过自己的特定法律行为,产生不适用某一基于立法目的本“应当”适用于该主体的法律规则的行为或现象或适用某一基于立法目的不“应当”适用于该主体的法律规则的行为或现象。简而言之,法律规避是主体承认规则和避免使用规则的统一体,是“规”和“避”的结合。法律理论中“法律规避”与国际私法上“法律规避”在客观方面、主观方面、规避对象上存在相似之处,在含义、使用范围、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上存在不同,法律规避不同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本文认为:法律规避包括个别的法律规避和抽象的法律规避。一旦国家机关做出个案判断,个别的法律规避性质和效力会变得明晰,即要么合法,要么不合法。抽象的法律规避与个别的法律规避的在效力上区别在于,即使抽象的规避模式被国家禁止,对已经发生的个别的法律规避通常并不会被认为违法。法律规避的目的包括为以脱离规则管制和获取规则支持。以上市融资为目的的法律规避是脱离规则管制典型。由于《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审核标准较为严格,很多企业在国内公开发行证券存在实质性障碍,只能选择海外上市。而且,内资企业到接受中国企业直接上市的外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也在财务数据、审批程序、股权流通等方面存在障碍。因此,国内企业会采用直接持股类红筹模式、协议控制红筹模式(“新浪模式”)及境外代持协议达成境外上市的目的。以优惠政策为目标的法律规避是通过法律规避获取规则支持的典型。企业通过寻找境外商业伙伴或利用离岸壳公司取得外资企业身份,进而获得税收优惠及其他方面的有利政策。论文第二章分析了中国资本市场法律规避的原因和影响。法律规避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首先法律规则模糊、法律规则竞合、法律规则缺位、法律规则变化造成了法律环境的客观复杂性和法律风险。其次是中国资本市场监管规则较多,程序较繁琐。再次是某些地方政府由于局部利益的驱动,对某些法律规避现象执法不够严格。最后,法律风险最小化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利润最大化的要求也造成了市场主体规避法律的内在冲动。中国资本市场中法律规避现象存在很多消极影响,包括会影响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法的公平性和平等性,并可能造成法律权威下降和法律规避之间的恶性循环。对实施法律规避的市场主体而言,法律规避为规避主体带来新的潜在的法律风险;采取法律规避行为所带来的获益具有不稳定性;建立在规避行为之上的投资行为,其发展具有不可预期性;法律规避行为的采取对投资者本身的声誉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法律规避也存在一些客观上正面作用。一定程度的法律规避可以适度克服法律的刚性弊端;法律规避常常是完善现有法律制度的起点;法律规避是促进法律制度进化的客观原因。论文第三章是中国资本市场中法律规避现象的法理学思考。从自然法学的角度看,法律规避是个别法律规则内在道德性的缺失的反映,是个别法律、政策中公平价值失衡的反映。从规范实证主义法学的角度看,法律规则是不完备的,存在法律漏洞和法律冲突。法律语言的概括性、模糊性和抽象性是法律漏洞存在的直接原因;客观世界的复杂性和人类理性的有限性是法律漏洞产生的客观原因;执法者对事物类型把握的欠缺是法律漏洞产生的主观原因。同时,由于法律目的、法律概念、法律逻辑等方面的不一致,法律规则间的冲突也并不鲜见。法律漏洞和法律冲突给市场主体造成了法律风险,催生了规避法律的冲动,同时也为规避法律提供了机会。从法社会学看,运用国家法的障碍过多,国家法无法为民众提供实惠的法律服务。市场主体自然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而选择遵守法律,放弃权利或规避法律常常是源于法律设计合理性的欠缺,而法律规避现象,则可能很难通过单纯加强执法得以消灭。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法律主体规避法律的动机受法律经济人按利益最大化原则行事的特性驱使。同时,由于法律供给和法律需求间的不均衡,法律过剩、法律短缺客观存在,法律对社会资源的配置无法达到最优,这时候法律主体为改善自身处境,规避法律成了一种较为理性的选择。论文第四章对中国资本市场法制现状和监管方式进行了一些理性反思,并提出了一些制度改进的建议。首先,在理念上,应当承认外部监管存在某些局限性,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干预只能是有限的,不可能代替市场主体进行选择并做出决定;应当监管尊重市场,专注于监管,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活力。其次,在对策上,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则,减少市场主体实现合理商业诉求的法律风险和制度障碍,减少法律规避的客观因素;明确法律规制的边界,增加规则的合理性和可预期性,压缩制度寻租的空间;提高证券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及时清理现行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减少法律规避的制度性冲动。二是要适当调整监管机关和监管行为的定位,改善监管环境,将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理念由控制风险转移到揭示风险上来;打造专业的监管队伍;减少审批审核权限范围,建立制约审批审核权限的机制。三是调整地方政府的定位,改变对地方政府特别是地方官员的考核机制,特别是打破以经济指标为核心的激励机制,才能促使地方政府调整自身定位,保证法律规范的切实执行,减少其帮助当地企业规避法律的动机。四是充分发挥自律组织和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加强中国证券交易所自治性和自主性,使监管与市场结合,减少法律规避的空间和动机;完善证券业协会的建设,促进市场与监管的和谐互动,减少法律规避现象的发生;合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成长,减少市场主体与监管机关的硬性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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