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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刑罚制度。我们认为,自首的主体就是犯罪主体。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单位可以作为犯罪的主体,却没有关于单位是否能够成立自首的相关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困难。笔者认为,根据自首的一般理论,犯罪主体与自首主体是一致的,单位既然可以作为犯罪主体,那么一样可以作为自首的主体。成立自首的单位主要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五种类型。单位自首必须具备单位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两个构成要件,在具体的司法认定过程中,应当考虑具体的案情来认定单位自首,并对其进行合适的处罚,并据此提出构建我国的单位自首制度的设想。本文文章分为四章展开论述。第一章是绪论,主要介绍了自首制度的发展与单位自首问题的研究现状。我国在1997年新刑法中完善了自首制度,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是现有的自首制度却不能适用于单位犯罪,这与单位能够成为犯罪主体是不一致的。而理论界对单位是否能够成立自首又缺乏深入的研究,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进一步研究。第二章主要论述了构建单位自首制度的依据及其意义。首先对目前理论界关于单位自首的各种观点的介绍与分析,对于单位自首理论界一直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笔者认为肯定说具有合理性。然后详细论述了建立单位自首制度的刑事立法依据、刑罚目的依据、现实依据以及可行性。随后论述了建立单位自首制度的意义,用以说明建立单位自首制度的必要性。笔者认为单位自首在立法上具有可行性,也符合我国的刑罚政策。构建单位自首制度,有利于分化单位犯罪,降低诉讼成本,预防和减少单位犯罪。第三章主要是构建单位自首制度包括的内容,主要从主体和构成要件两个方面论述。笔者认为单位自首的主体应当是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五种类型。单位自首的构成要件必须严格限制,包括单位的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两个方面。实施投案的主体应当是能够代表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要具代表单位整体主动投案的行为,并且必须对单位集体所犯罪行进行如实的供述。第四章是单位自首的司法适用问题。主要讨论了单位自首在司法中如何认定,应当注意的问题以及如何对自首单位及其个人进行处罚的问题。笔者认为认定中应当注意单位自首效力能否及于个人,单位共同犯罪自首如何认定等重要问题。在处罚上,对于能够成立自首的单位,也应当对自然人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