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已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是《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制定以来的第一次修订,因而受到了广泛关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把我国长期以来在行政诉讼中实行的立案审查制度变为立案登记制度,这一举措将法院在立案阶段对起诉的实质性审查变为形式性审查,降低了起诉的门槛,使得权利主体的起诉权能够得到充分保障,本文即是以诉权保护为视角来研究行政诉讼中的立案登记制度,以期探究立案登记制度下的诉权保护是否能够达到立法预期、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改进等。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立案登记制度与诉权保护”以一起经典的行政诉讼案例入手引出立案登记制度的概念,通过分析诉权的定义、构成、内容、历史演进和行政诉权的具体内容来说明立案登记制度可以起到保障当事人诉权的作用。第二章为“行政诉讼立案中的诉权保护的必要性分析,”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存在对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视程度不够,一方面是由于法院的人财物目前都依附于地方政府,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司法地方化”,法院不愿意也不敢得罪地方行政机关;另一方面是行政诉讼的起诉率畸低,行政诉讼案件占法院所有受诉案件的比例很小,部分法院缺少主办行政诉讼案件的专业人才。再加上我国行政诉讼中长期以来沿用的立案审查制度,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采用的是实质性审查,这相当于是把对案件的实质性审理提前到了立案阶段,对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甚至直接不作任何处理,导致行政诉讼“立案难”。从法理的角度分析,立案审查制度下混淆了当事人起诉权与胜诉权的概念,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行使的是诉权中的起诉权权能,至于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也即能否胜诉的问题,应当到了实质性的审判阶段再作认定,第二章就是从立案登记制度对于诉权的保护有利于缓解“立案难”问题来阐述其立法必要性。第三章是对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关于立案登记制度具体规定的分析理解。最后一部分是通过前面的研究来探讨立案登记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并对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在研究过程中,笔者主要采用了:①文献分析方法,着重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研究理论及实务案例;②比较研究方法,分析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关于行政诉讼立案的具体制度设计,与我国的诉权保护、立案制度作出比较;③历史研究方法,研究国内外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总结发展模式。经过研究,笔者认为立案登记制度的实行有可能存在以下问题:①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激增;②部分当事人恶意诉讼、滥用诉权;③立案登记制度的形式性审查规定得不到真正有效执行,法院借“形式性审查”之名行“实质性审查”之实;④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没有对登记立案形式审查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另外对于权利人行使诉权的救济途径也存在一定的立法漏洞。为了完善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建议:①立案部门设立专门的人员指导立案,以方便当事人,提高办事效率;②完善立案制度对当事人诉权行使的救济机制;③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④建立案件审理筛查机制,按照具体案件的性质进行分类,提高纠纷解决效率;⑤明确对起诉条件的审查标准,完善形式性审查的具体内容;⑥提高行政审判水平,加强对行政诉讼案件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⑦建立针对恶意诉讼的制裁机制,杜绝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