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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邻接权制度是随着复制、传播技术的发展,作品使用形式日趋多样化,使用范围日趋扩大化的情势下产生的,并且其随着社会的发展愈来愈显示出其独立性。著作邻接权制度的确立不但为作者提供了一种传播作品的方式,为作品传播者提供了一种权利保障的类型,同时也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合法的、更好的使用作品的途径,从而促进一国文化的创新与传播以及版权产业的发展。
笔者通过研究以下两大方面的内容来探讨我国著作邻接权制度的理论及现实问题:第一,从激励论的角度来分析邻接权制度的产生及存在的法理性根源;第二,从平衡论的角度来分析邻接权制度的既有不足及发展方向。
任何一种制度都需要其存在的正当性。正如前述,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逐渐发达,邻接权制度产生了。由于作品传播本身的特殊性、专业性,邻接权人在传播作品的同时很大程度上也在进行着新的创作。另外这种制度是直接根源于技术和商品的,其功利性不言而喻,因此这一制度的完善、发展必然更多的植根于激励理论。在邻接权的环境下,激励论是指这样一种理论观点,即通过赋予创作人因自己的劳动所产生的邻接权产品的某些权利,来增加整个社会邻接权产品的总量,保障与促进版权产品的传播,并进而有利于社会进步。正是因为激励论的这种内涵,使得在邻接权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必须防范制度的倾斜和异化,关注权利和利益的平衡。邻接权制度极有必要把整个制度稳定在一个相对平衡的水平上,所以平衡论的出现就很是必要了,这种理论观点的核心是力求在信息的生产、专有与信息的接近之间达成平衡。
建立在激励论基础上的平衡论围绕着邻接权的专有性与社会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要这对矛盾,探究利益平衡原则在邻接权制度中的正当性、合理性、迫切性,以及试图通过分析邻接权制度中所涉及到的各种权利配置和利益分配,进而提出一个以利益平衡原则为基础与核心的邻接权制度的理论框架体系。
根据激励论和平衡论的观点,笔者从合理使用制度、集体管理制度、邻接权制度结构这三个方面对中国邻接权制度进行了重构。
集体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中非常特殊的一种制度,在中国,集体管理制度更是一个新生事物。笔者建议在邻接权人入会、许可使用的决定、管理费的提取这三个方面充分赋予权利人和集体管理组织意思自治权。比如出租权、广播权、机械表演权等,应有更详尽的规定。再者,对于一些在国际上已经存在多年,有着丰富集体管理经验和管理资源的境外邻接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该给予更多的施展空间。
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一个永恒的困境,就是如何确定权利主体的专有权终点和公众获得权利客体的起点。对于与著作权相关的邻接权而言,合理使用制度与权利穷竭制度、保护期制度等共同构成了横亘在权利的起点与终点之间的分界线。我国邻接权制度一开始就确立了合理使用制度,但由于理论理解的问题,以及收到数字技术发展的冲击,在个人使用、教学使用、图书馆使用与公务使用等方面已然存在这诸多的缺陷。
邻接权制度的结构则是中国邻接权发展史上的老问题。其一是出版者权的地位,笔者倾向于将其作为一种普通的合同权利来对待,而不应置于邻接权之列。其二是广播组织者权一直以来不恰当的强势地位,考虑到整个经济文化发展的大趋势,有必要使其早日回归到理性基础上来。其三是如何处理表演的倾作品性,希望能够给予表演者更多的权利,以视对其创造性劳动的尊重。最后则是音像制作者权长期以来的弱势地位,这儿乎成了导致中国大陆文化产业发达的极大阻碍,盗版的猖獗即是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