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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是农业发展的最基本的条件,更是农民生存的根本保障。而土地产权制度则是决定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积极性的最关键的因素。产权明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条件之一。如果产权不明晰,权属关系混乱,投机之风盛行,个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相差甚远,则个人激励会大大减弱,整个社会生产就会萎缩。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四次大的变迁。第一次是解放初期的均分土地,形成了以土地小私有制为基本特征的小农经济,广大贫苦农民获得了生存的基本条件,农业生产大幅度提高。第二次是从互助组到初级社。这种农业经营方式节约了风险规避的交易费用,形成一定的规模经济,且农民对其土地及其财产拥有最终决定权,因而对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稳步的推动作用。第三次土地制度变迁由于剥夺了农民对土地及其财产的权力,实行高度的集中统一经营,农民积极性大大降低,监督费用陡然上升,造成了二十多年间我国农业生产的停滞不前。七十年代末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广大农民从高度集中的统一经营中解放出来,赋予农民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农民享有一定的剩余处置权,监督劳动的成本在家庭里被内部化了,我国农业生产出现了少有的飞速发展的局面。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初步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产权方面的缺陷逐步暴露出来,它逐渐成为我国农业生产发展的制约因素。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产权安排导致农地的所有权主体不明,农地是属于乡(镇)政府所有,是村委会所有,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还是全体村民人人所有,无法确定。集体作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所享有的权力残缺不全;农民作为土地的使用者,其权力往往受到多方面的侵蚀。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模糊,并导致了沉重的农民负担。土地分配不公和绝对平均主义并存,土地按等级切块,日益碎化,土地流转受阻,土地配置效率日益低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产权方面的这些缺陷,直接导致了农民投资行为的短期化,家庭的经营规模不经济,农村基础设施日益破旧,农业抗灾害能力减弱。
针对我国现行农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主要的变革思路有三种,即土地国有化、土地私有化和稳定集体所有制。各地还在实践中摸索出了不同的实践模式。“两田制”较好地兼顾了效率与公平的原则,一度成为发生面积最大的土地使用制度形态,但土地流转仍然受阻。湄潭的“强化所有权与活化使用权”兼顾了经济发展功能与社会保障功能,但有其明显的时空性。规模经营对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提高土地生产率有一定的作用,但利益分配和调节的难度较大,监督费用较高。“四荒”使用权拍卖对特殊的土地资源的使用具有开创性意义。这些实践模式的共同的缺陷就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村土地的产权问题。
要想使我国的农业生产恢复昔日的生机与活力,我们必须从产权制度入手,对现行的农地制度进行深刻的产权变革,以明晰土地的产权,使土地产权的各项权能分离,促进土地产权的流转,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我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在东南沿海实行的股份合作制引发了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深刻变革。它公开承认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对公有产权所享有的份额,部分地克服了传统集体产权不能对象化到成员个人而导致的产权模糊、外部性及“搭便车”等问题。土地的支配权和处置权归集体,重建了集体的土地产权关系,农民对土地的均等要求权价值化,有利于我国农业生产的自我约束和发展,因而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
然而,要使股份合作制在我国农村发挥其应有的绩效,必须对现行的做法进行规范。首先要重建集体土地资产经营机构;在土地及其他资产进行折股到人时,要进行科学的评估;要取消集体股,让股权进行合理的流动。同时还必须加强农村的法制建设,进行价格改革,发展非农产业,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建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等相关配套措施的改革,为我国农地制度的创新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