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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保障安全便是政府对公民最重要的承诺,但频发的公共安全事件让这一承诺的履行大打折扣。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反映了政府监管的失灵,而根源则在于各管一块、各自为政的体制架构,尽管政府投入了大量资源又进行频繁的改革,总也难以袪除这体制的痼疾。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同时《食品安全法》的修改也进入三审阶段。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为大部制改革的重点领域,在四次改革之后政府职能转变、人员编制管理、内部机构分工到底经历了怎样的变化,这为学术研究提供了很好的问题导向。理论联系实践是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重要内涵,风险社会下监管体制的研究日益受到重视,设计公正而合理的制度路径是行政法的新课题。面对“谁在拿食品安全换民族的未来”的拷问,运用制度变迁理论和行政组织法的相关知识,通过食品安全单个领域的管窥探求监管体制变迁的公法逻辑,并借鉴美国风险规制思想提出更为科学的变迁路径,就有了以小见大的合理化理由。概念的界定是学术研究的逻辑起点,要厘清监管体制的变迁规律,就离不开对监管、监管体制等基本概念的讨论。国家保护义务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分别从应然和实然的角度为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提供依据,而公法视角下观察监管体制是否有效,除了对组织法基本要素的分析,还要结合监管特点从独立性、效率性和专业性的角度加以考量。国家保护义务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分别从应然和实然的角度进行了解答。制度变迁理论强调渐变与突变相结合的分析,食品安全监管改革正是政府持续调整与危机引发突变的杂糅过程,所以运用该理论研究食品安全问题具有合理性。梳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演变过程,大致经历了行业管理为主的指令型、卫生行政部门为主的混合型和多部门分环节的监管型三个阶段,当然不时还夹杂着协调的努力、地方和中央层面整合完善。结合制度变迁的相关理论,认为其变化轨迹有以下特征:强制性变迁为主、诱致性变迁为辅,机会主义行为屡见不鲜,多机构共同调整的大变革方式。其实,分析体制变迁的特征与路径依赖性,总能从公法制度上找到对应理由:法治的缺失让强制性变迁长期由政府主导,部门立法导致了机会主义盛行,行政组织法的缺失则影响着监管机构执法合力的形成,而变迁过程路径依赖性加剧的主要原因是问责制的不完善。为了打破穿新鞋走老路的惯性思维,调和分段监管体制与食品产业链连贯的自然属性之间的矛盾,风险规制理论的引入势在必行。布雷耶大法官的《规制及其改革》和《打破恶性循环:政府如何有效规制风险》是规制研究领域的振聋发聩之作,他提供了监管体制设计的整体思维理念,主张要实现监管力量的有效整合,成立一个更为集中化、更具协调性的行政组织,这也是完善监管体制、从源头上治理的基础性工作。另外,面对监管机构与法律分离、改革与立法“两张皮”的现象,完善行政组织法律体系至关重要:机构设置上要实现立法先行,权力配置上功能适当,组织形式上采用委员会制。除了合法性的要求,公正、效率和科学性也必不可少,这依赖于民众参与和监管影响评估的程序规则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