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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引发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我国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新《环境保护法》也正式确认了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这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但遗憾的是,上述两部法律仅赋予了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而公民个人却被排除在外,这是极不合理的。从国外实践经验来看,公民个人不仅被赋予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并且在环保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就我国现实来说,环境保护仅依靠政府的决策和执行力是不够的,更需要广大公众的广泛参与,而公民个人取得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环境公众参与的应有之义。从长远来看,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利于更好的保护环境,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发展。因此,公民个人应当取得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本文以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为背景,结合我国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同时借鉴国外实践经验,对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进行讨论,力求为立法赋予公民个人原告资格提供理论支撑,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本文主要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一般理论,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功能及其原告资格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同时简要分析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第二部分主要对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分别从理论基础、现实意义、现实基础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三部分是我国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所面临的现实困境;第四部分是对国外公民环境公益诉讼的情况进行考察,主要考察了美国、欧洲部分国家及印度等国;第五部分主要是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路径,从法律制度和程序上对我国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进行构建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