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批捕审查程序“层级审批”的行政化模式弊病良多,其所带来的后果是对正当程序原则的违背和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侵蚀,由此产生的“侦查中心主义”错误理念、检察机关司法定位不明和律师权不被落实的理论困境,具体表现为较高的逮捕率、羁押率,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对于批捕审查程序的参与能力受限和批捕审查程序监督力度不足等主要现实问题。反思我国行政化的批捕审查程序,其司法化改良的基本路径应当从正当程序原则下的犯罪嫌疑人听审权保护和分权制衡机制等理论深度入手,分析域外批捕审查程序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社会发展和法治改革的现状,提出“温和渐进”式的具体“准司法化”改革措施。中国批捕审查程序的“准司法化”研究正是基于这样的思维逻辑展开论述,具体为: 第一部分,引言中明确逮捕的基础概念和其制度设计本意,由此对我国行政化的批捕审查程序进行反思,进而提出批捕审查程序司法化的概念及特征。结合司法改革的渐进式特征,提出同我国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的“准司法化”批捕程序改革的理念。 第二部分,司法化批捕审查程序是对犯罪惩治和人权保障的衡平考量,针对现行行政化的批捕审查程序,司法化的理论重心在于正当程序原则下犯罪嫌疑人听审权的保护和分权制衡机制的构建。通过听审权的实际效用将刑事诉讼法上的人权保护上升到宪法优越性的地位,同时加之有效的分权制衡机制,从而构建出“准司法化”批捕审查程序的整体蓝图。 第三部分,对我国批捕审查程序行政化理论现状和现实人权保护的困境进行分析,指出了我国理论上存在的“侦查中心主义”、检察机关定位不明和律师参与的实际效用偏低等弊端,由此具象化为高羁押逮捕率、犯罪嫌疑人参与渠道不通畅和批捕审查程序监督无力的现实人权保护困境。 第四部分,域外批捕审查程序司法化的研究着眼于批捕程序法律规定具体化和切实落实分权制衡机制,批捕审查程序应当置于侦查、检察和审判三方权力之下,并且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应当受到重视,具体通过批捕审查听证程序和相关救济等措施来实现。 第五部分,从我国司法环境的实际情况入手,结合域外司法化批捕审查程序的经验,提出将批捕与羁押程序分立和加强批捕审查程序的监督具体手段,以期分权制衡原则在司法框架内的进一步表达。并且通过建立完善的批捕审查听证程和保障批捕阶段律师介入权,畅通相关人员知情渠道等的措施来保障犯罪嫌疑人听审权的具体实现,同时构建多元化逮捕救济制度来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不受到侵蚀。 司法化批捕审查程序本质上是对行政化模式的批判,结合我国实然的司法发展现状,应然层面上完全的司法化批捕审查程序的构建还尚缺条件和时机,“准司法化”的批捕审查程序是对行政化的批捕审查程序的反思和修正,更加符合批捕审查程序在我国现今的制度要求。“准司法化”的批捕审查程序期求对于问题的渐进式改良,其实际意义和改革效果优势将不断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