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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法典编纂问题上,合同、侵权行为以及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具体的债应当入典,理论上当无异议,但是对于债法的内容应如何安排,即是否应设立债法总则以统帅各种具体的债,学界则存有争议。有的学者主张应设立债法总则,并以此统帅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由此构成完整的债法体系。有的学者则认为无需设立债法总则,只要合同法和侵权法即可。立法机关提出的民法典草案,仅有合同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没有债法总则,反映了这部分学者的主张。本文就德国法系国家或地区民法典关于债法的安排,法国法系国家或地区民法典关于债法的安排以及对我国编纂民法典的启示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