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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通权”从自上而下的国家维度而言是一项权力,从自下而上的民族自治地方维度而言是一种权利。权力(利)配置是“变通权”最为重要的作用。历次关于《婚姻法》修订的轨迹,显示了其与时俱进的时代品格,对自治权、平等权、实质正义的追求,对地方性知识或习惯法的吸纳,对法律多元主义、法律宽容精神的张扬是其法理学价值。在全球化语境中,尊重法律文化多样性、“规范多元”,“全球性思维、地方性关注”思维的养成,对“立法之美”的追求及对权力(利)疆域范围的划定是其可能的因应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