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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持卡人”的理解与认定中,一般情况下,只有登记持卡人才能成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实际用卡人则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但在共同犯罪中,实际用卡人可以也应该成为该罪的主体,承担刑事责任。探讨了恶意透支超过三个月如何计算的问题,恶意透支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前,仍然是属于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应当适用民事法律来调整,因此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送达方式。对如何有效催收、催收送达方式进行了分析对“部分归还”是否属于“催收不还”的问题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