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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系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新增设的犯罪,该条将不报、谎报事故罪规定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为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本文试对本罪构成中的几个问题进行简要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