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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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肩负证明犯罪、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等职责,为更好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制度,市、县两级法医应重点把好技术性证据审查关,避免错案发生,但目前诸多问题需要直面。检察法医的鉴定职能主要针对系统内需要法医鉴定的自侦案件,总体而言自侦案件类型单一、数量有限,且人员及环境固定,因此检察机关多数法医的实际检案机会少、风险小;因为没有大量案件的临场锤炼,加之专业交流、培训又相当不足,就可能造成法医成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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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苏州21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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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肩负证明犯罪、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等职责,为更好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制度,市、县两级法医应重点把好技术性证据审查关,避免错案发生,但目前诸多问题需要直面。检察法医的鉴定职能主要针对系统内需要法医鉴定的自侦案件,总体而言自侦案件类型单一、数量有限,且人员及环境固定,因此检察机关多数法医的实际检案机会少、风险小;因为没有大量案件的临场锤炼,加之专业交流、培训又相当不足,就可能造成法医成长缓慢、经验缺乏而难于职责担当;因此全靠自身“造血”不现实,周期长且难保质量,应有合适的“补血”机制,通过进修、培训及引进等手段来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医架构。市、县两级检察机关承担了90%以上的批捕、诉讼、监督等工作,因而两级检察法医主体工作不可能围绕检验鉴定;且随着侦查、看押、讯问等工作更加专业化、法制化、规范化,需要检察机关立案调查和检验鉴定的机会只会减少,鉴定职能必然弱化;而侦鉴分离、诉鉴分离、监鉴分离也或是趋势。即便有检验鉴定,本级力量也多捉襟见肘。因此,两级机关应贴合实际,强化技术性证据审查职能,唯此才能将技术真正融人并成为检察业务之不可或缺。从我市法医类送审材料约10%的缺陷率来看,专业性审查实有必要。大量曝光的错案也是很好明证,很多存在技术性证据审查不严、应用错误等问题。检察机关对所提交法庭的定罪量刑主张负有举证职能,而凡由人参与的“科学鉴定”都可能存在缺陷或差错,且一般法律人并不熟悉或精通“科学鉴定”,总之检察阶段需要由专业人员来完成对“科学鉴定”的审查、解读,提升对技术性证据的确信度。很显然,以往重视鉴定职能,而不强调技术性证据审查职能实在是当前检察法医定位尴尬的重要症结所在,应该调整。审查滞后问题突出,多数在公诉阶段。若案情复杂,调查期长,至公诉环节的时间跨度很长,法医检材可能因灭失、变质等主客观因素而丧失重新检验机会,因而证据修复、完善的难度会更大,缺陷或差错也因此成为瑕疵证据、无效证据的理由,从而影响证据的法庭价值;因此有必要将法医学审查提前至批捕阶段,这样有助于问题早发现、早解决,从而提高鉴定质量、证据质量,为后续诉讼提供更好基础保障。法医学审查有别于其他类证据审查,仅作单纯书面审核具有局限性和不可靠性,没有核实与原鉴定相关的原始材料(病历材料、影像学资料、病理学资料、检测图谱等),就难于评估鉴定意见的客观性、科学性、规范性,但现实多不重视这点,以为单凭一纸审查就能明察秋毫;故应建立必要的技术协作机制和送审规则,制订应该或必须送审的案件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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