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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监督主要是事后型监督,此种监督模式忽视了事前监督以及事中跟踪监督的重要性,同时,立法对审计监督的独立性以及社会监督的实现程序未作详细规定,这势必影响我国财政监督效力的实现。进行审计机关独立性改革,将绩效监督与多维监督相结合并用立法的形式于以确定下来,不仅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而且能够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加快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