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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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当前国土资源改革的焦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从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办案实践来看,涉及土地征收的复议案件逐年增多,但由于土地征收涉及到的行政行为较多,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处理该类复议案件存在一定难度。其中,有些类型的行政行为能否被提起行政复议,法律没有明确界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复议案件的有效办理与制度功能。这一方面增加了被征地对象与政府的矛盾和征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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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当前国土资源改革的焦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从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办案实践来看,涉及土地征收的复议案件逐年增多,但由于土地征收涉及到的行政行为较多,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处理该类复议案件存在一定难度。其中,有些类型的行政行为能否被提起行政复议,法律没有明确界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复议案件的有效办理与制度功能。这一方面增加了被征地对象与政府的矛盾和征后实施工作的难度,另一方面又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管理的加强和创新。本文拟结合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办案实践,对土地征收行政复议案件中涉及到的行政行为可复议性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分析探讨,一方面,为推进土地征收复议案件的办理工作,完善《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提供参考;另一方面,通过对行政行为可复议性的分析,指出在土地征收程序中应重点监督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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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治理需要充分发挥更广泛的社会监督制约力量,在这方面,民事诉讼具有吸纳和整合社会力量的功能。而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以民事诉讼的方式处理,可以发挥律师的监督作用,并且激励食品生产经营中其他相关主体履行监督职责。而以非诉讼的方式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赔偿问题,是一种个别化的处理方式,而不是制度化、常规式的责任实施方式,它不具有普遍性和可重复性,处理结果也具有不确定性,不利于使人们形成稳定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福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但应急管理相对滞后,应急管理体系不完善,基础工作薄弱,应急能力和水平急需进一步提高。强化食品应急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是当前食品监管中面临的紧迫课题,是一项重点工作,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本文通过对应急管理的研究,提出建设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的对策。相信对
以议程设置理论为研究基础,以阜阳奶粉事件为研究起点,自2004年以后每年选择一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作为具体研究对象,对纸质媒体的食品安全事件报道进行研究。经过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影响力、媒体及社会对其的关注程度等等要素的筛选,最终选定2004年阜阳奶粉事件、2005年苏丹红事件、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为研究的食品安全事件。通过对《人民日报》三次食品安全事件报道的量化分析,探寻当前主流媒体在报道食品安全事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播研究是健康传播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充分把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民意与传媒的关系,是发挥健康传播效果的前提。本研究以“苏丹红事件”为例,观察民意与传媒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现实表现,探讨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
2009年《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定义较为狭隘,食品规制理念需尽心扩张,需要向“食品多样性”转型。食品安全监管与协调机制、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两项制度有改进的制度空间。食品安全与环境法律规制之间存在的契合与融合现象,两者同源同质,其终极目的都是为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众生命安全”。改变环境法中的“大城市中心主义”立法模式,对食品安全规制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征收是一个土地经济价值得以实现的过程。农村土地的价值具有多元性,其中经济价值的增值主要产生于供求关系变化、农民直接投资、政府间接投资、土地用途的转变等方面,是政府和农民共同作用的结果。在现行带有计划色彩的征收补偿标准下,土地经济价值并未得到充分体现,土地增值部分主要为政府所获得,农民利益并未得到充分保障。作者指出,我们应在正确认识政府投资行为的性质和尊重集体土地所有权完整性的基础上,在政府
随着我国新一轮 《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的深入,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和实践再一次纳入公众视野。由于涉及集体土地这一重要而具特色的财产,使得有关讨论再度升温。本文并没有完全按照征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而是在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实践的启发下,从征地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和悖论出发,展开分析、探讨,希望能够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
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条例》的颁布实施,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的问题受到了中央领导、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两会期间,不少委员或代表就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问题提交了提案、议案,建议在《土地管理法》补充完善中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被征地农民更切合实际的补偿、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加快立法、健全完善“失地农民”权益保障制度等。因此,笔者指出了实践中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的突出问题巫待国家出台规定
城市化进程不能演变为一场恶化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圈地运动”。当农村居民因征地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城市居民因拆迁丧失遮风避雨的房屋后,如何对其进行补偿安置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频发的暴力冲突事件既暴露出我国征收制度的缺陷与不足也表明了该问题的复杂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明确规定了“市价补偿”的标准,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予以补偿。《土地管理法
土地征收是政府通过公权力强行剥夺个人或者组织财产的行为。当政府行使征地权的时候,征地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征收行为是强制的,而征地补偿制度则成为征地过程中的关键事项,影响着整个征地程序的进行。文章论述了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历史沿革,针对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的基本情况,探讨了征地补偿制度的改革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