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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原来的第43条修改为第50条,按照2011年8月《修正案(草案)》的表述增加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本文展开语境分析,揭示尽管受到域外因素影响,但该规定还是基于我国社会转型的现实需要而被确立的,是对植根于我国非权利性法文化的既有立法的再延续。它的贯彻落实更要立足于我国的传统与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