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臂离断损伤重新鉴定2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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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医临床鉴定中,上肢损伤鉴定是常见的的鉴定案件.2015年至今本人在崇左市辖区内办理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中,发现2例前臂离断伤的鉴定意见不充分、不客观,导致办案部门不采信,后经重新鉴定改变了原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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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商法都作为私法领域的法律,它们具有相似的共性,同样也存在具体的差别,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世界各国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以及二者之间的发展过程是本文旨在研究的重点,并由此分析当前《民法总则》与商法选择的是何者立法模式,重点研究《民法总则》中有关商法规定的具体创新与问题.在《民法总则》中突破了法人制度原有的格局,创新出以营利一非营利为分类标准的新型法人分类模式,并且《民法总则》中关
中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完备,但是民法典还迟迟没有出炉,反观中国制定民法典的历史,可谓一波三折,当然,从来没有一部民法典是一蹴而就的,中国也是一样.在许多人印象中,中国的民法典都在向德国和法国学习,但是殊不知立足于中国特别的国情,民法典的制定更多地受到中国本土资源的影响,所以对其进行本土性考察十分必要.古人言: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从纵向来看,民法典的制定历史十分值得探究,同时,还要横向考量影响
从罗马法到《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围绕自然人这个核心展开的,反映和尊重社会伦理道德以及人们之间朴素的交往规则,其对最基本社会关系的稳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也是民法原本有的价值追求.商法有其独立的立法要求,这是基于现代商事关系的营业属性决定的,将市场观念、交易原则作为民法的一般性规则,则破坏了民法内在逻辑性,同时不利于商法的发展,因此应当遵循“民是民事,商是商事”的立法选
在当前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根据中国的经济需要、法律现实,选择符合社会发展的民法和商法立法模式至关重要.综合考虑中国的市场环境特性、制度因素、历史背景等因素,兼顾效率和公平法律价值的利益平衡,在民法民法法典化的前提下,在商事领域单独制定商法通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立法模式.
《中国民法典》正在如火如荼地制定中,中国商法学界也在积极酝酿制定《中国商法典》或《中国商法通则》.对于《中国商法通则》的立法问题,作者的观点是旗帜鲜明的,认为《商法通则》既没有必要,也不可行.如果要制定《商法通则》的话,那么它究竟是类似《民法通则》的“小而全”的法律?还是未来《中国商法典》的总则编?这个问题必须明确,这涉及《商法通则》的定位问题.
法医临床实践中,常遇到脊柱多次外伤的案例,往往这类案件均牵涉外伤参与度的判定。对于法医临床鉴定工作者而言,需要从被鉴定人既往所受损伤严重程度、恢复情况以及此次所受外伤的力度、方向、损伤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其此次外伤对于造成其目前后遗症的参与度,以便得出客观、准确的鉴定意见,有效避免鉴定方便的争议,维护当事人权益。
作为司法机关,司法手段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利器,而是惩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最低底线。司法机关在基层处理案件时,不能把所有的问题,都上升到国家公权力的层面,不利于解决民间纠纷。这要求我们司法机关更应注重亲力亲为,做好普法宣讲,让法制思想插上翅膀飞到大山深处,使得老百姓懂得“拳头”不是解决问题的手段,更可能身陷囹圄之灾。对于民间纠纷,若能多创新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或方式方法,避免矛盾激化,防止此类伤
颈髓损伤在临床上比较多见,常因外力作用使颈椎发生过伸、过屈、旋转等活动引起颈椎骨折或脱位,间接造成颈髓损伤.在实践鉴定工作中,经常遇到颈髓损伤的案例,但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大多颈髓损伤者既往患有颈椎退变病史,中老年者居多,年轻者次之.针对此类案例,伤残程度鉴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存在分歧,鉴定意见也不易被伤者理解.笔者通过以下案例和同仁们共同分析探讨鉴定方法.
被鉴定人刘某于2016年05月05日损伤中致:(1)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2)右膝关节内侧半月板撕裂。被鉴定人刘某“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止点撕脱骨折畸形愈合,右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为其陈旧损伤,与此次损伤无关。
在实际检案中时常会遇见直接作用暴力形成下肢骨折的案例,但多数是由于加持器物打击形成长管骨折的弯曲变形,脊柱或长管骨干髓端压缩变形或扭转运动所致。单纯的跟排韧带牵拉胖骨形成的撕脱骨折相对少见,难免会让双方当事人、办案人员在成伤机制方面提出诸多质疑,从而对损伤因果关系判定、证据采信等造成一定障碍。本案提示,法医对该类损伤进行分析时,不仅要清楚骨折的原因、方式,更要熟悉各类骨折的发生机制,查体时还应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