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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承包经营中,土地互换存在着物权互换与土地临时调换两种情形,农民根本不去考虑互换的权属性质,1999年与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了截然相反的解释.等价有偿、方便耕种与各自需要的行为目的、物权变动意思主义原则等单个要素不能准确地判定土地互换的性质,只有结合多个要素综合考虑,才能准确地把握事物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