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矿产资源法律的完善

来源 :中国法学会,武汉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angwang11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矿产资源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并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性地位。我国也很重视对矿产资源的立法,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矿产资源法》的内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
其他文献
本文想借助对环境污染众多基本问题的追问和反思来重新认识、理解环境问题的本质所在。在不断的思索和审视下,茅塞时而得以顿开,法律作为环保最为更本和有效的依据的特质渐渐显露;法律事前制约、事后纠正环境污染的纠制功能借助何种措施才能真正达成的难题也浮现出初步的轮廓。本文并未妄图针对中国的特点对症下药,只是一次对于环境污染重大问题的浅陋探索。
矿产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的严重生态破坏、资源浪费及环境污染,对人们的生存环境和我国的经济发展构成了巨大威胁,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将生态补偿机制引用到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中,构建完善的矿区生态环境补偿法律机制已经迫在眉睫。本文在分析生态补偿机制的相关理论及我国矿区生态环境补偿现状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矿区生态环境补偿法律机制的几点思考,以期促进我国矿区生态环境的有效补偿、矿产资
我国林业发展中存在着一种称为"牛玉琴现象"的问题,其实质在于林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利益冲突和个人林木所有权的不完整性。要消除"牛玉琴现象",促进我国林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完善我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个人林木所有权进行合理补偿。只有如此,才能充分保障个人的林木资源权益,提高个人植树造林的积极性,保证我国林业的稳定和安全。
经济区域一体化是当前经济发展的趋势,而长株潭地区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湖南经济增长的关键。但区域内的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相互依存,所以在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要建立区域环境立法,加强对区域环境的保护。
本文在简述长三角概况的基础上,阐述了长三角目前面临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并对其主要原因进行研究和探讨,寻求对策,提出建议。
明确采矿权性质对完善矿业权制度有重要作用。针对不同的采矿权客体,探讨采矿权的性质,即基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用益物权和基于矿产品的自物权。明确采矿权的性质,有利于完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推动矿业权市场发展。
环境民事责任制度在环境法律责任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而我国现行的环境民事责任制度在基本概念与理论、专门立法、责任方式等方面还存在不足与缺陷。国外相关理论有的已经相当完善,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因此,我国应该在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借鉴有益经验,从理论、立法、司法等各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环境民事责任体制。
环境民事合同是合同主体在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就环境民事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建立环境民事合同制度可以协调和解决环境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防止契约自由的滥用。而环境民事合同主体的广泛性,内容的特定性,客体的特殊性、责任的预防性等特征既决定了其与传统的民事合同不同,也决定了环境民事合同订立和履行的特别要求。
环境权问题一直为学界所关注,但关于环境权的实然状态并不易引起学者们的重视。以往在论述环境权问题时,大多倾向于从应然角度来考虑,而可能忽视了环境权的不平等性。环境权的不平等性体现在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不同地区间的环境权内容的差异以及代际间的不平等三个方面。明确了这种现状,将有利于我们解决现实中的环境问题,从而保护每个公民的环境权益。
本文在分析采矿权的物权属性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的矿产资源费税制度。文章认为:资源税的税率过低;课税数量不够合理;征税环节存在明显漏洞;资源费大于资源税且没有入国库。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重新设计我国资源费税制度的几个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