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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使用包括对作品复制、发行以及将作品内容向公众进行呈现和展示等.针对网络中对作品的使用和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是否增加作品使用的新权利以适应作品数字化进行超范围、高速度传播的性质,是否将此种使用作品的新方式、赋予作者的新权利归结为"网络传输"方式和"网络传输权",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笔者根据我国法律、国际条约和我国司法实践,试对这一问题给予回答,内容包括:
一、伯尔尼公约与我国著作权法的现行规定
二、国际对网络传输权立法趋势
三、设立网络传输权的有关争论
四、中国司法实践叩响网络著作权保护大门
五、因应网际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