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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两年,由于词曲作者不满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对其收取的版权许可费分配不公,纷纷转让其著作权或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进行维权,维权目标主要集中在卡拉OK经营市场,由于对卡拉OK经营者播放的MTV或MV的法律性质认识不同,各地的法院对类似案件作出了不同的认定和判决,造成词曲作者维权无法适从,本文通过分析"录像制品"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各自的特征,并通过解析卡拉OK播放系统的技术特征,进而提出立法建议,以期对词曲作者维护自己的著作权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