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模块化条件下的竞争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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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与信息经济时代主导的产业组织形式是模块化。组织模块化条件下的经济系统呈现了一些新的特征:企业的边界是模糊的,甚至可能是不存在的,我们既不能要求企业必须按MC=MR定价,也不能盲目地反对市场竞争导致的垄断,因为组织模块化条件下有很强的可竞争性。
其他文献
本文首先探讨了CA产业的经济学性质,其中最主要的是具有双边市场理论的特点。然后在双边市场的框架内研究了CA产业在垄断和寡头两种市场结构下的定价问题。用户不仅在乎CA平台的质量,还在乎平台另一边的使用相同认证商家的数量。商家在选择平台的时候也要考虑平台另外一边用户的数量。垄断情况下,CA产业在发展的初期会对个人用户采取免费的策略来吸引客户,但随着平台两边人数的增多,这种免费的定价策略将不是最优策略。
本文修改了以往工业化理论的外部条件不变的前提假设,摈弃传统理论中要素分析方法,把产业创新、路径转换和工业发展模式相结合,实现了理论逻辑与历史事实的统一,开创性地提出产业创新理论和创新型工业发展模式,这是针对以往的经济增长方式和工业发展路径的重大转换。它带来的是一种新文明和新发展观。这种研究对突破资源、能源、环境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强约束,对探索适合国情的工业发展模式和提高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本文以电力市场为背景建立双寡头无限重复博弈模型,目的是在考虑发电企业的发电容量约束和电力需求周期性波动的条件下,研究价格上限制度对发电企业默契性合谋的影响。通过模型分析,本文发现,目前针对高峰需求的价格上限制度有利于发电企业默契性合谋,而针对低谷需求的价格上限制度能抑制发电企业默契性合谋。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规制机构应该在低谷需求时段采用价格上限的政策建议。
产业标准的国际竞争是国际协调型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构建一个产业标准国际竞争模型,分析得到以下几个观点:与其他产品相比,政府对产业标准的国际竞争具有采取力度更大的支持措施的内在动力;标准的成长路径遵循先国内后国外的发展模式;生产较小网络效应产品的厂商比生产较大网络效应产品的厂商更希望产品兼容;在不同兼容模式下,厂商的兼容激励有可能会与社会激励不一致,政府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转移支付或政府间合作
本文对中国电煤市场的价格扭曲,从产业组织结构和政府规制的视角提供了一个解释。研究发现,随着电煤消费比重即买方垄断势力的增加和煤炭产业集中度的下降,电煤价格的扭曲度出现了明显的上升。这种上升与产业组织结构、市场波动相结合,共同决定着煤炭产业的绩效变化。经验分析和计量检验还表明,政府的行政性干预和完全的市场化改革,无法扭转价格歧视的发生,只用在抑制垄断者滥用市场势力的前提下,煤炭和电力产业之间的不和谐
本文以AT&T的分分合合为例,窥视了FCC在放松规制方面的缺陷,对我国电信规制的改革提出了以下建议:设立面向融合的电信规制机构和法律体系,按照各项业务的性质分类规制,保证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控制小企业进入电信市场,鼓励电信企业向全业务运营商转型,最后谨慎对待产业间的兼并重组。
对垄断造成的福利损失的测度是产业组织理论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但传统的研究主要局限在静态的确定性条件下的测度。然而,事实上,垄断者面临的是一个不确定性的外界环境,因此测度垄断者在不确定性下造成的福利损失十分重要。在对垄断势力的测度方法进行梳理后,采用垄断者的寻租模型,指出垄断者能否获取成功垄断地位并保持垄断租金流的不确定性,使原有的测度方法不再适用。因此,对风险规避型垄断者的垄断地位进行动态化处理,
本文分析了产业技能存量和技能禀赋制约产业技术结构升级的表现,针对以上问题,要突破技能约束,促进我国产业技术结构的升级,可从技能供给和技能需求两方面同时着手,因此,提出了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建立立足企业的人才培养机制,同时扩大就业,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促进我国产业经济的发展。
垄断企业并不能随心所欲地制定价格,其市场行为受到很多的市场约束,只有那些具有可维持性的市场势力行为才会带来严重伤害竞争的结果。在垄断势力可维持性的影响因素中,经济性垄断往往是具有弱可维持性,行政垄断则具有强可维持性。反垄断法奉行的是适度干预和有效干预,是以充分尊重和有效维护市场竞争体制为核心的公共政策,因此,反垄断执法应该采取有限目标和谨慎干预的原则。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物质资本的沉淀费用不断减少,传统的市场进入壁垒也在不断下降,市场的可竞争性大大增强。在潜在竞争者的进入威胁下,垄断企业无法成功实施其垄断势力获取高额利润,只能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创造市场需求,才能维持市场份额。因此,在新经济条件下,政府规制的目标、内容和方式都应进行调整,关键是要从规制垄断结构转变为规制垄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