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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大性公共政策,最终要落实在乡土社会这一场域中,它对农村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它的制定和执行还受到国家政治层级性的影响,中央的政策具有宏观性,在政策落实的过程中实际上是再规划和细化的过程,这便产生了压力型体制下责任顺从与地方政府创新的不同类型。而且,林业产品具有公共池塘资源的特征,这就决定了从公共治理视野下重新审视国家制定的集体林权制定改革的多属性目标的必要性,实践证明单纯的行政化与单纯的市场化力量都不足以达成目标,因而,用整体性治理的分析框架来防止政策执行陷入碎片化的陷阱便成为一次有益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