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犯罪研究——论商业贿赂刑民交织的司法界定及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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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最早出现于19世纪中叶的西方国家。[1]在市场经济出现的初期,这种在商业交易过程中给予回扣的方式被视作商业习惯,在很多情况下被承认为商业经营的传统做法,政府并未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管理和干预。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贿赂给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带来的负面作用日趋明显,逐渐引起了许多西方国家的重视,并制定相关法律予以遏制。本文论述了商业贿赂犯罪的现状及其特征、依据刑法谦抑原则,正确界定商业贿赂邢、民交织问题以及借鉴国外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经验,完善我国邢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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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新公共管理改革存在的问题出发,探讨了后新公共管理出现的背景及其主要内涵,并试图解释以解决原有诸多政府问题为着眼点的新公共管理运动不再流行的内在原因,进而阐述后新公共管理出现的必然性及其典型特征,分析了后新公共管理未来发展的趋势及可能性。
20世纪70年代,西方社会的法律改革者在对该问题的探讨中,提出了刑事和解理论,并被美、英、德等国在司法实践中推广适用。本文概述了刑事和解的制度产生发展历程,探讨了刑事和解的正当性说明,研究了刑事和解制度的设计方案。
从整体上看,我国新刑法典规定的税收犯罪,其规范是全面的、细致的,其设置种类和分布也比较合理,与国际上惩治税收犯罪的规范逐渐趋于一致。新刑法典还注重了刑法的经济功能,对许多税收违法行为,都划定一定的数额标准来量定。在具体法条的设置上,对于每一种犯罪在承担人身自由刑的同时,都考虑了财产刑的承担,而且还根据每项具体犯罪的不同数额档次设计了不同的经济刑的标准。这种财产刑上的细密规定,符合税收犯罪作为经济犯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总结各国反腐败经验的基础上列举了一系列属于腐败的行为,要求各缔约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原则将之规定为刑事犯罪,影响力交易罪就是其中的一种。按照《公约》的要求,我国的刑事立法应予以关注,将“影响力交易”单独成罪,这样,不仅对于利用权力性影响力从行政部门或者公共机关获得好处的贿赂犯罪行为(如发生在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能够予以规制,而且对利用非权力性影响力的贿赂犯罪行
为打击日益严重的商业贿赂行为,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各国刑事立法都对此规定了刑事制裁措施。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是国际社会专门预防和打击腐败的最新法律成果,其中反商业贿赂犯罪是其重要内容之一。本文论述了商业贿赂犯罪的含义、我国现行商业贿赂犯罪中的“贿赂”范围之争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对“贿赂”的主要规定以及我国商业贿赂犯罪
商业贿赂是我国进人经济社会转轨时期以后所产生的一种经济现象,业务贿赂的泛滥对我国公平、开放市场经济秩序的构建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影响。商业贿赂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完善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体系,将商业贿赂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本文论述了我国刑法商业贿赂犯罪刑法规制现状的考查、商业贿赂罪独立成罪立法必要性之分析以及商业贿赂罪独立成罪之立法建构。
2006年初,党和国家作出重大决策,将商业贿赂行为的治理纳人中国反腐体系。半年之后,立法机关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63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第164条所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进行了修订,扩大了前罪主体和后罪对象的范围。虽然此次立法完善符合我国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的刑事政策要求,但是,这种通过修补现行法典罪状对刑法相关罪名完善以扩大刑法适用范围的形式,并没有切中商业贿赂行
很多人认为,进行市场化改革是从产生基础、发生几率和规模上减少腐败的根本出路。这样的论述,多是针对治理由于行政性垄断、政企不分等所造成的腐败以及公职人员腐败而言的,而对于发生在市场运行中、私营部门内腐败犯罪的产生原因、发生机理、治理模式等,学界却少有论及。本文以私营部门内的商业贿赂犯罪为切人点,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规定为参照,并结合中国正在开展的反商业贿赂专项斗争,探讨了私营部门内商业贿赂犯
商业贿赂作为贿赂的一种存在形式,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极大地妨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严重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成为亟须铲除的制约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大毒瘤。刑法作为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由于我国刑法立法上的滞后性和不完备性,远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我国有关商业贿赂的刑法立法也与作为国际社会反腐败重要成果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
商业贿赂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商品交易中的一种“潜规则”。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严重损害着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现阶段,我国商业贿赂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种突出现象,然而却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随着德普案、朗讯案、立邦案等著名跨国企业商业贿赂案的陆续曝光,商业贿赂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政府的重视。本文论述了笔者通过对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各国法律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