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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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的有效配合,开展的就不太顺利。当前,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已被党和国家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检察机关内部也将预防工作视为检察工作发展的热点,然而承担着预防职务犯罪重要任务的检察机关,普遍以法律对预防监督权无明文规定为由,在实践中自废“预防监督”的武功,缺乏预防监督权有效运用,导致预防工作权威丧失,预防工作不是理直气壮依职权开展,而是出现“求”人配合、靠人配合的被动局面,“端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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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预防科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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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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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的有效配合,开展的就不太顺利。当前,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已被党和国家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检察机关内部也将预防工作视为检察工作发展的热点,然而承担着预防职务犯罪重要任务的检察机关,普遍以法律对预防监督权无明文规定为由,在实践中自废“预防监督”的武功,缺乏预防监督权有效运用,导致预防工作权威丧失,预防工作不是理直气壮依职权开展,而是出现“求”人配合、靠人配合的被动局面,“端着‘法律监督职能’金饭碗讨饭”,使预防工作浮在面上无法向纵深发展。对此,笔者结合我院实际,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就“职务犯罪预防属于法律监督范畴”这一影响预防工作深入发展的问题进行了探究,为了强化预防监督职能,推动预防工作深入发展,笔者认为,检察预防工作应树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观念、措施和机制,必须回归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上,必须在惩治和预防体系中找准根基和抓手”的新理念,并在这一理念指引下,调整预防工作思路和措施,以预防工作为平台,通过运用检查权、整改建议权等预防监督权,拓展监督领域,延伸监督触角,加大监督力度,消除监督空白,提升预防水平和效果,将预防工作引向深入,同时指出只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发挥预防监督权的作用,必将为预防工作注入强劲的动力,提升工作活力,扩大检察机关的社会影响力,预防工作的“疲软”局面必定能得到根本的改变,预防工作就会走上科学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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