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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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的定罪和处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理论上,这类犯罪被称作“影响力交易罪”。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8条,也对影响力交易罪作出过规定,《公约》已于2005年1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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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 上海市高级法院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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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的定罪和处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理论上,这类犯罪被称作“影响力交易罪”。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8条,也对影响力交易罪作出过规定,《公约》已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我国政府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了(公约》,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又于2005年10月27日审议并批准了该《公约》。(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既是针对我国当前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的需要而制定的,同样也是为了使国内法与国际条约接轨,从而履行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缔约国义务。不过,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与国际《公约》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本文试图通过比较两者之间的异同,以更好地理解《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并就我国影响力交易罪立法的进一步发展,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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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教学是非常重要的综合性教学环节。为了保证和提高本科毕业设计和论文的质量,本文结合近年来我院指导毕业设计和论文的工作实际,总结了我们在提高认识,合理安排、科学选题、过程管理和答辩要求等方面的认识与实践。
公职人员贿赂犯罪是各种腐败现象中的极端形态之一,当前我国贿赂犯罪立法与反腐败形势不相适应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新《刑法》颁行以来,为进一步遏制贿赂犯罪,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不断修改完善贿赂犯罪的法律规则体系,严密法网,为深入推进反腐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和完
新中国成立以来,刑事政策的发展是一个从情绪化逐步走向理性的过程,也是一个从运动型转向规范型的过程。这一过程与社会形势的发展具有根本的关联,与国家对于社会形态的认知和判断亦步亦趋,更与刑事法制的建构相辅相成。本文通过揭示刑事法制与刑事政策之间相互协调的内涵,阐述了刑事政策发展的基本脉络。
新中国成立伊始,为了维护和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持续开展了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在刑事立法上,从1979年的刑法反革命罪到1997年刑法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变迁,折射出我国立法的进步性与更加规范性。本文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在我国的历史性转变为视角,解读与反思特定背景下立法的抉择与经验的总结。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风险也相应加大,金融犯罪造成的危害不仅仅局限于显性的巨大财产损失,更重要的是将对金融秩序造成隐性的风险。因此,必须以刑法作为抗制金融犯罪的锐利武器,维护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以1979年至今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为考察对象,谈谈对于我国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的整体评价、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立法政策的建议。
罪状与罪名本应同步实施。但是,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颁行而导致的罪状与罪名不同步的现象却是经常出现的,也就是说,“罪名”滞后于“罪状”成为一个常态现象。司法实践中,针对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罪名滞后”问题,往往根据其罪名的不同类型分别作出不同模式的处理,但其是否合理有待于进一步评判。“罪名滞后”问题根源于立法权与司法权配置的混乱,进而导致罪状与罪名的割裂,这不是司法人员所能解决
近年来,基金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开展了投资业务或者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这类资产管理机构的一些从业人员,有时在用客户资金买人证券或者其衍生品、期货或者期权合约金融产品前,以自己名义或假借他人名义或者告知其亲属、朋友、关系户,先行低价买人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然后用客户资金拉升到高位后自己率先卖出,牟取暴利。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市场的公平、公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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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第8条规定,在刑法第262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62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继《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之后,对未成年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该《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新增了一种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刑法》新增的犯罪,本文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罪名确定及犯罪构成、司法适用三个问题进行了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