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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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中央政府设立的专门用于收购与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正是由其政策性背景和公司化的运作模式使得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政府的委托对不良资产进行专业化处置过程中形成了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本文在对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层面的相关委托—代理关系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只有建立以报酬方案和有效监督为核心的激励机制,特别是明确剩余索取权的分配方式和最优风险分担水平,才能实现不良资产处置的高效率的总体目标,实现委托方与代理方的福利剩余最大化。 我国经济在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二十多年持续高速增长,已成为世界上不可或缺的经济力量之一,尤其是在近年来全球经济衰退的环境中,更成为支持世界经济增长的亮点。但我们也应清楚地看到,经济的部分高速增长是以银行业的不良资产高居不下为代价的,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潜在隐患。自1999年以来,我国政府根据国际上处置不良资产的通行做法。成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运用专门的手段专业化处置不良资产。AMC成立四年多来,采用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债权转让、资产重组、IPO等多种手段,充分运用国家赋予的特殊法律地位和优惠政策,在不良资产的处置方面探索了诸多前人未曾走过的道路。对成立五年多的AMC来说,社会、监管部门的评价褒贬不一,尤其是对AMC的处置效率问题争议颇多,如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存在低效运作的问题;如何防止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MoralHazard)”问题;如何对AMC的处置率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即资产处置的定价问题;等等。笔者认为,上述问题的核心是在AMC现有的特征和管理规范下,如何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问题。 本文拟通过经济学中有关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的相关理论,通过分析资产管理公司所特有的多层委托—代理关系,研究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如何建立最优风险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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