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2款的规定,所谓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取消了枉法裁判罪名,把该款罪名改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该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一些争议问题,本文将有关问题加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