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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以司法解释为受理证券诉讼设置严格的限制性条件,美国最高法院也有一系列判例,为证券投资者的诉讼索赔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障碍。中国的司法解释简单、明了、武断(无说理部分),寥寥数个司法解释,便大面积地封闭了诉讼索赔范围。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的各种理由层出不穷,花言巧语,貌似公正,但结果还是将原告拒之门外。民事诉讼并不是中、美两国解决证券争端的有效途径,更不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方式。在中、美两国,仲裁已经成重要的争端解决方式。仲裁通常注重合同关系,忽略侵权关系,而证券法所禁止的欺诈正是一种侵权行为。中、美两国证券市场的市值高,欺诈也多,与两国法院的诉讼指导方针有很大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