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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人类社会犯罪的历史,拐卖人口的行为可谓古今中外皆有。
当然,在不同的社会形态、社会制度以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拐卖人口的行为可能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而统治者对这种行为的认可或禁止的态度也有所区别。应该看到,把拐卖人口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并强调要用刑罚的方式加以惩罚,是在“近代民族国家独立与形成后,个人权利意识勃兴,追求人本身的自由成为共同的目标,文明的进步逐渐淘汰了漠视和公开侵犯弱者自由、权利的野蛮制度”的情况下才得以出现的。本文着重就我国有关拐卖人口犯罪的刑法完善进行一些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