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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虽然已经建立若干与湿地保护管理有关的法律制度,但缺乏专门的湿地法规和专门的湿地保护管理法律制度,许多重要的湿地保护管理法律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湿地法律制度建设明显落后于湿地保护管理的实践。为了促进和保障我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应该逐步建立健全我国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特别是湿地规划制度,湿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占用补偿制度,湿地调查、监测和信息共享制度,湿地分级分类保护和名录制度,湿地自然保护区制度,湿地公园制度,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或季节性保护栖息地制度,湿地风险评估制度,湿地合理利用制度,湿地环境恢复和生态补偿制度,湿地法律实施保障制度等重要的湿地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