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眼眶骨折是法医临床检验中的一种常见损伤,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九条二款规定,至少可以评定为轻伤,致伤者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伤害罪,要负法律责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笔者在法医实践工作中发现,眼眶骨折在法医鉴定工作中,不仅应对影像学资料进行判读,还应依据医院出具的影像学检查报告或诊断证明书评定损伤程度,同时,也不能忽视了对眼部外伤史的调查、眼眶骨折形成机制、特别是新鲜骨折还是陈旧骨折等情况的分析,从而避免造成一些上访缠诉、甚至错误鉴定导致错判、错诉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