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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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在本质上应当认定为破产财团的代表,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职责、管理破产财团时,需要接受法院和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债权人的监督,但这种监督必须以不干扰管理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为边界.在考量管理人的职权是否受到不当干预时,应当以法人经营自主权为标准进行判断.同样,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也要以此为标准,以是否损害破产财团的利益为出发点,当管理人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时,管理人对所有债权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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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 江苏东方公司法与清算法研究中心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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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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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在本质上应当认定为破产财团的代表,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职责、管理破产财团时,需要接受法院和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债权人的监督,但这种监督必须以不干扰管理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为边界.在考量管理人的职权是否受到不当干预时,应当以法人经营自主权为标准进行判断.同样,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也要以此为标准,以是否损害破产财团的利益为出发点,当管理人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时,管理人对所有债权人或受损害的利益相关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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