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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201 1年6月8日通过、同年7月21日生效的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关于私募基金规制的规定,有许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因此,笔者在本文不再赘述完善私募基金规制一般性问题,而直接切入正题,从介绍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关于所有另类投资基金(包括PE)的共同规定和对PE的特别规制规定入手,认为我国应树立适度监管的理念,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对PE控制权的规制,重视保护投资目标企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