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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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民商事司法解释的关系协调是民法典编纂绕不过去的疑题.中国民商事司法解释主要分为综合类、创设类和细化类三类.针对这三类司法解释,应尽快组建专门的司法解释清理(整顿)委员会,由其负责从中剥离出若干有价值的规范,吸收进民法典各分编之内.在具体方法上,由于综合类司法解释未创设新规则,可采用观念吸收的方法,创设类和细化类司法解释可采用规则吸收方法;在操作步骤上,可采用“五步走”的策略.待民法典颁布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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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民商事司法解释的关系协调是民法典编纂绕不过去的疑题.中国民商事司法解释主要分为综合类、创设类和细化类三类.针对这三类司法解释,应尽快组建专门的司法解释清理(整顿)委员会,由其负责从中剥离出若干有价值的规范,吸收进民法典各分编之内.在具体方法上,由于综合类司法解释未创设新规则,可采用观念吸收的方法,创设类和细化类司法解释可采用规则吸收方法;在操作步骤上,可采用“五步走”的策略.待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后,还应当逐步限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拓宽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范围,籍此以彻底理顺立法和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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