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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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公司法引进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新制,目的在创造有利新创事业之法制环境,自有其积极正面意义。然基于立法经济与迅速考量,并未未架构一套完整之闭锁性公司法制,而系以特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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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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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公司法引进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新制,目的在创造有利新创事业之法制环境,自有其积极正面意义。然基于立法经济与迅速考量,并未未架构一套完整之闭锁性公司法制,而系以特例、排除规定方式在既有之股份有限公司章中新设一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专节。此一立法模式,不惟裂解既有之公司法体系概念,新设之特例或排除规定亦有颇多未臻周延之处,故其实际运作是否能达成立法目的,仍待审慎观察。另一方面,由于此一新制,对具家族事业色彩之公司而言,有相当高之吸引力,故而,实际运作结果,是否会发生反为家族事业广泛运用之无心插柳柳成荫意外效果,亦引人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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