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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规定的质询制度在实践中很少得到使用,使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的监督难以实现经常化和全面细微化,政府的许多违法或不当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而在这些违法和不当行为的背后往往都有腐败现象的阴影,它们给公民带来了许多原本可以避免的损失。究其原因,就在于监督法规定的质询制度在其经常性和简便性特点上有所欠缺,导致这项制度在大多数时间里处于“沉睡状态”,从而不能及时地实现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客观上不利于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本文从法律规范入手,通过比较,试图找出质询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以完善预防和遏制腐败的制度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