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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该规定在当前附民判决执行难的形势下开辟了一条使原告人切实获赔的蹊径,有助于弱化被害方的激愤情绪,扩大判决的社会效果,促进社会和谐。但这一规定也同时带来了不少问题,如对赔偿者从轻处罚是否意味着刑事处罚上允许贫富差距,赔偿数额与从轻幅度如何把握才不失公正,等等。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势必使人们对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者的规定与做法的公正性提出合理怀疑。从《规定》第4条的设立根据出发,初步探讨民事赔偿与量刑从轻的平衡规则,正是本文的趣旨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