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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了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从法律上明确了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但由于历史、政治、经济、传统等众多因素的影响与制约,造成了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司法鉴定人不出庭作证、法庭上仅仅宣读鉴定意见的现象。即使有极少数的鉴定人出庭作证,也缺乏程序规范。在庭审当中,控辩双方无法对鉴定人进行当庭询问和质证,而只能对一份由专业知识构成的鉴定意见进行流于形式的“质证”和辩论,缺乏专业技术的法官、陪审员,对这种带有结论性的鉴定意见也无法做出全面公正的审查,而只能将部分司法裁判权全权委托给司法鉴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