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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特殊的私法主体,政府公司对于行政任务的履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借助私法规范实际上并不能充分地调整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由此,从是否可能由公法来调整,进而到是否可能具有公法主体地位,这些都关联到行政法学中组织法的相关理论。作者试图通过美国法上的政府公司变迁历史,关制度实践,为政府公司寻找到相应的坐标点以及某些现实可行的改革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