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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是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学》认为,船舶优先权存在并不需要“任何法庭诉讼”,无需任何行为,无需任何登记,便能追及船舶,并获得优先权。海商法赋予了船舶优先权具有物权的作用。船舶优先权的优先受偿性基于权利人的行使,不行使则无优先受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