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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执行问题有两个方面需要注意:国内方面和国际方面。在1990年举行的联合国大会上,关于如何处理罪犯和罪犯的问题所作的一份工作报告提到,“报告机制处于联合国机制的核心,这个机制是为了提高人权和司法执行的标准”。基于报告,可知现在在国际体系下努力地创造有效的监管体制有着坚固的历史。报告作为国际人权机制旨在致力于已批准的公约和建议的工作,以及国家联盟在处理少数民族与被控制的地区的努力。文章介绍了报告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的目标。并指出随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向着创造鼓励实施的机制的方向前进,随之而来的将是“批评”型的人权条约,而不是“分析”的做法,这种做法一直是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沿用至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