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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从学界到实务界,关于检察机关的定位,存在诸多争议。文章通过对中国特色检察权性质的探讨与辨析,基于检察权在我国是一项独立的公权力,认为应建构中国特色的检察理论体系,以“检察”属性来统领各项检察职能,进入提出在承认检察机关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有所区别的前提下,根据各地检察机关实际情况,因时因地制宜,对两职能进行适度分离。更深层面而言,两职能的适度分离,亦有助于宪法定位上的检察权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