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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民法典中国际商法法律渊源之条款设计进行了探讨。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国际商法在国际商事案件中的适用都持积极态度。民法典草案规定当事人可以明示选择适用国际商事惯例,这比民法通则将国际惯例作为补漏规则适用前进了一大步。从独立、统一和自治的国际商法理论视角出发,民法典还可以赋予国际惯例更高的地位,作出更具前瞻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