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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公众公司中,董事会作为经营决策机关的地位受到经理者革命的冲击,为应对实践中的变化,公司法理论做出了应对,如将董事会的职能定位为“监控职能”而非“经营决策职能”。在公司法理论和公司实践均和传统公司法设定的运行环境有巨大变革的情况下,中国2006年公司法从制度上对董事会和经理关系做出了修订,如不再规定公司法人代表单一制,法定的经理职权作为公司章程的补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