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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58条第2款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了如下的定义:"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通常是股东、董事、经理"三位一体"。内部制衡无从谈起,一人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地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甚至行欺诈之事逃避法定义务、契约义务或侵权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