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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关于死亡赔偿金问题的规定相互矛盾,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根据城乡户籍把生命区别对待而遭到普遍指责,地方出台的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也各不一致,导致司法“同命不同价”,被寄予彰显“同命同价”厚望的《侵权责任法》也因立法不足而加剧了司法实践的困惑,受到广泛质疑。死亡赔偿金本质上是对物质性的继承丧失的赔偿,不是对生命本身的赔偿,建议今后立法对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作出进一步的完善,摒弃城乡标准,统一死亡赔偿金立法,以合理填补为原则确立物质性损失赔偿标准,并加大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和增设国家抚慰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