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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王朝在律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律的不足,此外还有许多相应的法规,与律例并存,起到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其中律、条例、成案的法律效力在学界颇有争议。
本文通过“强盗”105例,成案195案的分析总结,提出律在法典中处在核心的地位,例在具体量刑方面的效力大于律,而制定法是清代法律渊源的主体,成案所有发挥作用的空间非常有限,并在基础上对判例与判例法的问题进行了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