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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治理污染和处理高碳化生产方式的过程中,谁犯错就抽谁嘴巴的方式屡见不鲜,罚 款、课税、刑事责任等严苛惩罚充斥在各种行业管理条例里;“严禁”、“禁止”、“违禁”等被施加 了高压性的敏感词汇遍布在各种大小厂矿之中。从短期看,诸如此类的方法确实能对企业造成一 定的威慑力,使他们按照现有律法条例的期望行事。但无论从被限制高碳生产的企业内部还是外部来说,政府严厉的惩罚性措施结果相当有限。在长期或远期中,它往往是缺乏监管或存在漏洞, 需有更强更严厉的惩治措施跟进。倘若这样的话,在没有引进新技术或改良生产工艺之前,那 些曾经遭受过强制性惩罚的高碳(高污染)的企业势必会想办法钻空子,以弥补之前的损失或夺 回其原有的市场份额。那么继续推出的(惩罚力度渐弱)强制性规制措施将不会使现在的情况较 先前更好。